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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会的财务管理,规范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制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按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本会的财务工作由会长(或会长指定人员)主管,秘书长协管,秘书处具体执行。大额经费开支等重要财务事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本会在嘉兴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账号:略),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账册,不得在统一管理账户外另设银行账户。
第六条  秘书处是本会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领导协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缴会费,接受社会捐赠和企业赞助;
(二)按社团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按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本会应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资料应进行保存归档。
第八条  本会配备会计一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本会会计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一)本会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截至;
(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会计本位币;
(三)会计记录必须清晰且便于检查和使用。
第十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延期或提前。
第十一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向会长(或会长指定人员)、秘书长报送。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维护财产物的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财产物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本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
(二)本会财务管理应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
(三)会费应依法、合理地筹集、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提高效能;
(四)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核算;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七)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四条  财务收入管理:
(一)本会经费来源包含:会费、社会捐赠、政府和社会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银行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实行级差制,会费每届缴纳一次,一届五年,即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的级别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每年800元,理事会费每年1500元,常务理事会费每年5000元,会长(副会长)会费每年10000元(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在8000元至10000元的范围内自愿缴纳)。届内若发生协会职务调整,按比例调整相应会费,收取会费后必须向会员出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凭联单进账;
(三)本会的会费收入和其他经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社团组织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本会所有经费按照本会会员大会决定的会费标准收取;
(四)本会举办大型活动,临时需要筹集经费,须报会长(或会长指定人员)同意。
第十五条  财务支出管理:
(一)本会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现有法律制度及法律法规,执行《嘉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自觉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二)经费支出,应严格实行预算核销和日常开支审批。凡规定要有的预算的各项开支,以及理事会审定的专项开支,在支出核销时,均需提供有效的文件资料等,由秘书长或会长(或会长指定人员)签署核销;
(三)本会经费本着合理使用、勤俭节约、收支平衡,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主要用于:
1.薪酬支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2.活动支出:本会相关的各项活动的会议费、培训费、保险费、表彰及奖励费、差旅费、接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咨询费、对外交流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3.日常支出:本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购置、维修,印刷费、交通费、网络信息化建设维护费、会员生日慰问费等
4.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原因或用途,经审核人审核签字后报秘书长或会长(或会长指定人员)审批签字,再进行财务报销;
(二)若在紧急情况下需使用资金,可以电话或者口头取得秘书长或会长(或会长指定人员)同意,财务人员确认无误后发放资金,但应在之后立即补办手续;
(三)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日常办公支出除外):一次性支出费用在5万元(含)以内的,经本会秘书长审核批准;一次性支出费用在5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经本会会长(或会长指定人员)审核批准;一次性支出费用在2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一次性支出费用在5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的,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一次性支出费用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经本会会员大会审核批准;
(四)经费支付应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支付(报销)单据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第十七条  增加工作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应由秘书处出具初步意见,交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本会固定资产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不准出借本会银行账户、支票。不属本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六章  财务公开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向党建工作机构提供财务收支明细,每半年度向会长(或会长指定人员)和秘书长提供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每年向理事会公布财务状况。自觉接受其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包括会长(或会长指定人员)、副会长、理事、财务人员、各申请资金的负责人等。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六条  若财务报告被置疑,财务人员需根据置疑内容,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由于财务相关负责人个人原因造成的错误或损失,由该人承担赔偿责任,由非人为原因造成的错误或损失,由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商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财务责任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辞退、赔偿、追回款项、销账等。
第二十九条  会长(或会长指定人员)、秘书长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二)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三)财产是否完整;
(四)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账;
(五)按照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三十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财务收入、资金运用和费用的开支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作出分析、判断,为协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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