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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嘉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嘉兴青企协,英文译名为: JIAXING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XY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优秀青年企业家自愿加入而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培养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为宗旨,为青年企业家学习进步和事业发展服务,团结青年企业家为促进嘉兴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嘉兴市委员会,业务上接受浙江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的指导,在嘉兴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并接受嘉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在嘉兴市行政中心5号楼四楼,邮政编码:3140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举办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组织理论研讨和业务考察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2、发掘、推荐、评比、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树立嘉兴青年企业家良好的社会形象,引导青年企业家健康成长;
3、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银行、科研院所等的联系,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4、组织青年企业家与海内外青年社团进行合作交流,吸收先进的管理方法;
5、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6、开展经贸洽谈、文化交流、经济论坛等对外联谊和交流活动,举办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青年企业家的业余生活;
7、指导并帮助县(市、区)协会开展工作,加强与本市有关协会及兄弟市(地)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协作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特别优秀的适当放宽;
4、工作上有突出成绩,在企业界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经所在企业同意,报企业所在地团组织核准;也可经1名以上理事或3名以上个人会员联名推荐,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秘书处初审;
3、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要求本协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为本协会活动开展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聘请协会的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等;
5、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问题;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不定期召开,一般每年两次;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和轮值会长同意可临时召开或以其他方式举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轮值会长制。轮值会长的职权是:负责协会日常重大事务,指导秘书处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组织开展协会有关活动。轮值会长在副会长中产生,一般为每期2人,任期一个季度。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情和人事变动。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必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消其职务;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理事、常务理事经常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其处理结果由协会秘书处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的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3、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具体的服务;
4、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依照协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6、受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解释章程;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和个人捐款;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实行级差制。即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的级别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收取。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法定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嘉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秘书处     2011年9月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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