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
转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六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办〔2011〕70号)精神,现就加快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推进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着力培育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作用显著,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转变职能、能放则放。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把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以及行业协会能自律管理的事项,尽可能通过转移、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协会。
2.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严格依法行政,政府职能的转移、委托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进行。同时,强化部门业务指导,完善保障措施,确保转移职能规范运作。
3.循序渐进、稳妥推进。坚持先易后难,视承接条件成熟情况,分类别、分项目稳步推进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
二、职能转移内容和方式
(一)职能转移内容。
1.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包括行规行约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资质资格初审、等级评审、公信证明、行业评比、行业领域学术评审、科技成果初审、行业内所属企业年审初审等9项;
2.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包括法律服务、技能培训、展览展销、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5项;
3.市场监督与技术服务性职能,包括专业技术职称初审、执业资格初审、业务咨询、行业调研、统计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绩效考核、行业规划等10项。
(二)职能转移方式。
1.转移:相关部门将行政许可之外、属于市场范畴且可以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以及可由行业协会开展的事务予以转移,由行业协会按照其章程和决议履行。
2.委托:相关部门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有关可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行政事务性前期事项委托给行业协会,并由其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职责。
三、职能承接条件
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除登记注册必备的资质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员覆盖面较广,在行业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二)近几年活动正常有序,社会诚信良好,会员和社会反映较好,无被社团登记部门和社会监管部门处罚记录;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五)根据《嘉兴市社会组织评估办法(试行)》获得A级以上资质的行业协会。其中,3A级以上的或获得市级工作考核促进奖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优先承接转移职能。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嘉兴市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联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好承接职能。
(二)明确工作职责。
1.由市编委办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厘清政府和行业协会的职能,在相关部门提出可转移、委托事项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编制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目录,明确职能转移的部门、事项及方式等。
2.由市财政局牵头,按照费随事转要求,编制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目录,并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购买标准、购买形式、项目化管理办法等。
3.由市民政局牵头,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编制行业协会目录,明确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条件的行业协会。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转移职能的有效实施。
4.各有关部门要梳理各自所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职能转移初步方案,将能够委托给社会和市场办理的职能及工作事项分离出来,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并做好职能转移目录公布后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
通过财政划拨工作经费、设立奖励资金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经费,并强化对收费、费随事转、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其中,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但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四)营造良好氛围。
健全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履行承接政府职能作用突出的行业协会可给予表彰奖励,积极引导、支持行业协会行使职能,逐步扩大政府职能转移的范围,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试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