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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jxqqx.nhyouth.gov.cn  发布时间:2023-01-29  点击次数:1249

嘉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嘉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嘉兴青企协,英文译名为:JIAXING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XY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优秀青年企业经营管理者自愿加入而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培养优秀青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为宗旨,为青年企业家学习进步和事业发展服务,团结青年企业家为促进嘉兴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工作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浙江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在浙江省嘉兴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组织理论研讨和业务考察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发掘、推荐、评比、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树立嘉兴青年企业家良好的社会形象,引导青年企业家健康成长;

(三)畅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银行、科研院所等的联系,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四)组织青年企业家与海内外青年社团进行合作交流,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

(五)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经贸洽谈、文化交流、经济论坛等对外联谊和交流活动,举办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青年企业家的业余生活;

(七)指导并帮助县(市、区)协会开展工作,加强与本市有关协会及兄弟地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协作联系。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特别优秀的适当放宽;

(四)工作上有突出成绩,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审;

(三)拟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申请人情况,无异议后,方可列为候选人名单;

(四)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支持和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协会活动开展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经一定程序后方可确认退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不缴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协会的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等;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和轮值会长领导下,主持处理协会日常事务。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情和人事变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轮值会长制。轮值会长的职权是:负责协会日常重大事务,指导秘书处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组织开展协会有关活动。轮值会长在副会长中产生,每期2至3人,任期半年。

第三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必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理事、常务理事如6个月以上不组织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其处理结果由协会秘书处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与会员联系,为会员提供具体的服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依照协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六)受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解释章程;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和个人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实行级差制,会费每届缴纳一次,一届五年,即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的级别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每年800元,理事会费每年1500元,常务理事会费每年5000元,会长(副会长)会费每年10000元(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在8000元至10000元的范围内自愿缴纳)。届内若发生协会职务调整,按比例调整相应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法定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129日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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